黄岩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防预警
3.3预警响应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4 分级响应
4.5 响应措施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医疗救助
5.2查明原因
5.3 抢修设施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6.2 资金装备保障
6.3 社会物资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和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预案修订
8.2预案解释
8.3 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规范管理、高效运转、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政府对重大伤亡事故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救助能力,保障公众安全,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为了提高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救助伤员,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死伤者的善后问题,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道路上发生的,造成群死群伤,或涉及敏感人员、危险物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先、统一领导、快速反应”的原则,强化抢救意识和大局观念,服从指挥,各尽其责,保证处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进行。
1.5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性、危害性和紧急性程度,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实施。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III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特别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1.5.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1.5.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较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1.5.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政府建立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区府办分管副主任,黄岩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区安监局、黄岩公安分局、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卫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区民政局、黄岩消防大队、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在市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日常办事工作。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及时做好协调联络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属于预案范围的一般及以上等级交通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指挥和协调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区安监局:负责对事故处置的具体指导和协调,联系有关专家参与危化品交通道路事故处置,会同黄岩公安分局、市交警直属二大队等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倒查,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黄岩公安分局:负责接警、现场处置、组织救援、疏散群众、调查取证、控制交通肇事者、配合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关注网络舆情,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市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与现场区域的现场处置、交通管制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开展伤员的救助,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损害赔偿调解、事故责任倒查,妥善解决事故的善后问题。
区委宣传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引导,协调做好区内媒体信息编发和舆情引导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重大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护与治疗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畅通“绿色通道”,全力救治事故伤员。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和实施重大道路交通安全处置与预防预案,设置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及时排查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负责事故道路的抢险抢修;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提供运输车辆疏运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加强对所辖交通专业运输企业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的维护保养,做好发生事故路段公用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道路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民政应急救助预案,落实殡葬部门及时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中困难群众的抚恤救助工作。
黄岩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排除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车辆因事故造成的险情,协助组织搜救伤员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参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置,开展现场环境监测,制定环境污染控制和消除方案,指导做好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助预案,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救助和善后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析
我区西部属于半山区,大部分农村道路状况较差,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较多,易受冰冻、雪灾等恶劣天气影响,极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国省道沿线、104国道、325省道和县道是死亡事故多发道路,事故原因主要为驾驶员、行人安全意识低、违规操作、运输车辆机械故障、道路桥梁安全隐患等。需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执行交通法规,严禁超重、超速行驶、规范运输企业车辆安检和营运管理。
3.2 预防预警
交警部门要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隐患点段及时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交通部门要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隐患点段进行综合治理,监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气象、国土、交通、交警等有关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
3.3预警响应措施
3.3.1预警通报
发生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时,气象和国土等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自然灾害可能对我区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及时通报交通、交警部门,影响严重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3.2日常道路巡查
交通、交警部门要落实日常道路巡查工作,不良天气下加强巡查,对交通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措施予以消除,暂时无法消除的,采取预警信息发布、道路交通管制等等措施,及时控制、减少相关安全隐患,防止出现。
3.3.3接受群众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大型客车、校车、旅游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交警等有关主管部门或拨打110报警电话,接警单位应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情况下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一旦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道路交通事故,最先接到报警的单位或110接警中心要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交警大队)报告。交警大队核实情况后,在半小时内向区两办信息科、区应急办报告。区两办信息科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已采取措施、需协调增援的事项、事故初步调查原因、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等。涉及危化品运输的,还应该报告危化品品名、危害、危化品业主单位和运输企业所属单位等信息。
4.2 先期处置
4.2.1组织救援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公安、交警部门、医疗急救单位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组织救援。处警救援人员应当携带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急救工具、安全防护器材,及时对伤员进行施救,指挥、引导车辆行人绕行,确保救援车辆道路畅通。搬动、运送伤员时,要严格遵守医疗抢救规则。
4.2.2 交通管制
如遇台风、暴雨、浓雾、塌方、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他灾害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紧急疏散周围人员。
4.3 应急响应启动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核实确定为一般及以上等级道路交通事故的,立即报告区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实施分级响应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指定地点参与实施救援抢险工作。
4.4 分级响应
(1)应对I级、II级、III级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上报省、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2)应对IV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现场抢险救援。
4.5响应措施
4.5.1普通类道路交通事故
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2)卫生部门做好120救护车的急救转运和区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实际开通绿色通道。有必要时公安、交警部门积极协助运送伤员。
(3)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交警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4)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控制肇事人员,会同交警部门开展事故原因调查。
4.5.2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
遇危化品运输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除上述措施外,接警单位应当立即向安监局报告,同时启动《台州市黄岩区化学事故应急预案》。
(1)消防会同安监部门及时控制危险源。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相关专家指导,制定救援方案、调用专用的救援设备。查明事故危险化学品的业主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善后处置措施。
(2)消防部门做好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疏散危化品威胁范围内的人员,查明剧毒化学品的业主单位和运输车辆所属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置。
(4)交通部门负责查明危化品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善后处置措施;组织车辆运送事故抢险物资。
(5)环保部门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4.6应急结束
在应急救援程序(包括各子预案)实施完毕、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7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2)一般及以上等级道路交通事故,或事故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新闻办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相关发布稿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必要的,启动《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5 后期处置
5.1医疗救助
区应急指挥部协调交警、保险、交通、卫计、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业主单位,尽快落实事故理赔、伤员医疗抢救费用和困难群众的救助抚恤费用。
5.2查明原因
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公安、交警、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应组织力量,联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迅速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责任。
5.3抢修设施
对同时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抢修处理,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5.4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继续做好事件的监控工作,做好评估和总结,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评估报告于事故处置结束15日内上报区政府。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各相关部门要组建相关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加强工作培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队伍训练有素,及时有效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各类专兼职队伍报区应急办备案。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调配,严格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
6.2资金及装备保障
区政府应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储备、更新相应的人员防护、抢险救灾等物资、装备。各专业救援工作小组的抢险救灾器材、物资由对口部门负责落实,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6.3 社会物资调用保障
加强全区应急救援物资的登记管理,各类社会组织的大、中型起吊设备、沿江、水库、溪流的船只日常联系登记和紧急调用工作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相关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学习应急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广大群众安全交通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7.2 培训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演练一次,使相关部门熟悉预案内容,明确各自职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实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修订、完善、更新,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黄岩区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黄政办发〔2007〕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黄岩区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
黄岩区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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