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现将《台州市黄岩区区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局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2014年9月26日
台州市黄岩区区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参照《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财政安排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区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和各类科技专项的实施。
第四条 区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区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及各类科技专项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四)各级各类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全区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其他新启动的科技扶贫、科技宣传、科技培训、科技交流、科技合作等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专项项目。
(六)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区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经费和项目研究经费。
(一)计划管理经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遴选、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和立项公示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研究经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1、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支出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
2、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费、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发生的折旧费用、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3、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购置费以及水、电、燃料消耗费用等。
4、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7、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七条 遵循“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现行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果。
(一)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主要用于调研费、信息费、专题学术活动费等。
(二)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少量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等。
(三)科技产业化计划经费。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及配套仪器、设备购置费,关键设备、工艺流程研制开发的补助费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专项科技贷款贴息。
(四)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经费
1、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对外开放服务的测试费、能源材料消耗费等。
2、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
(五)各类科技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施科技扶贫、科技培训、科技合作、科技交流等各类科技专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区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二)区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区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核、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申报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初审。
2、负责检查、监督所归口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
(二)项目责任人
1、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全面反映项目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
2、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归口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项目研究经费决算。
(三)项目承担单位
1、会同项目责任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
4、监督项目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会同项目责任人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条 区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区财政安排的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类计划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区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级财力可能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预算法及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核、批复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二)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三)区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台州市黄岩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立项审核。
(四)区科技行政部门汇总立项项目,根据区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经综合平衡后,安排当年科技项目经费。
(五)区科技行政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经费。
第十二条 区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区急需确定的项目,可以简化经费预算程序,但经费预算的确定须报区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或其它正当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待项目验收时,由验收专家组予以审核确认;但对项目经费预算作重大调整的,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的项目要单独建账,项目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区科技行政部门建立计划与预算相统一、计划预算与项目实施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抽查部分项目,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承担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区科技行政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重大科技项目可实行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11月15日印发的《台州市黄岩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黄科【2010】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各有关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印发
 |
附件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