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和长效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黄岩区消防工作岗位职责规定》(黄区委办发〔2014〕18号)及《黄岩区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黄区委办发〔2015〕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适应对象为居住出租房房主、承租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村两委及消防安全网格员。居住出租房出租、承租方应确保本房屋贯彻落实公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职责和义务;乡镇街道及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承担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出租、承租方责任追究
第一节 事中问责
第三条 居住出租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责(详见附件),予以责令当场整改:
(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且可当场改正的;
(二)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被埋压、圈占、遮挡,且可当场整改的;
(三)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的,且可当场改正的;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随意放置,且可当场改正的;
(五)电瓶车随意停放或充电的,且可当场改正的;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且可当场改正的;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不健全的,且可当场改正的。
第四条 居住出租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责(详见附件),予以限期整改:
(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损坏或数量不足;
(二)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被埋压、圈占、遮挡,不能当场整改的;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或者已分隔但未采用实墙分隔的;
(四)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内违规搭建建(构)筑物或堆放杂物,不能当场改正的;
(五)电气线路需采用阻燃套管保护而未落实的;
(六)居住出租房明火未集中设置的;
(七)电瓶车未按要求集中停放、充电的;
(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严重,不能当场整改的;
(九)未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
(十)6个月内违反第五条情形两次(含)以上的。
第五条 限期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日。
第六条 违反第三条、第四条及其他违法行为(详见附件)的,应当依法查处;逾期不改的,综合运用停水停电、关停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节 事后追责
第七条 居住出租房发生火灾的,并存在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规定应当及时从重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出租方(实际控制人)或承租方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监管人员责任追究
第三节 事中问责
第八条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和管理工作中,网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
(一) 巡查工作不到位(巡查率低于90%);
(二) 未按标准督促业主实施火灾隐患整治;
(三) 对拒不整改业主,未采取措施又不上报;
(四) 未督促居住出租房落实主体责任;
(五) 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和管理工作中,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党内警告处分:
(一) 未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极懈怠;
(二) 未全面开展宣传、培训、巡查、督导;
(三) 未完成全村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任务;
(四) 其他情形。
第十条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和管理工作中,乡镇街道机关干部及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
(一) 未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工作部署;
(二) 未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督导;
(三) 未完成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任务;
(四) 未按要求落实网格员对居住出租房开展源头管控和常态监管;
(五) 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和处置;
(六) 督办事项到期未完成;
(七) 未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八) 其他情形的。
第四节 事后追责
第十一条 居住出租房发生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应当追责,给予网格员、村干部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约谈、诫勉谈话处分。
第十二条 居住出租房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应当追责,给予网格员、村干部或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居住出租房发生较大以上(含)火灾事故,应当追责,给予网格员、村干部党政纪从重处分,给予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及党政纪处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影响较大的火灾是指在社会面产生不良影响的火灾;一般、较大以上火灾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和区消安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居住出租房消防行政处罚、临时查封主要条款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