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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www.meixinled.com   2018年01月02日    来源: 黄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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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防控原则
2 应急指挥系统
2.1 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2.2 指挥部办公室
2.3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 
2.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2.5 有关成员单位的职责
3 强制免疫
4 疫情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疫情报告
5.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5.2 报告形式
5.3 报告程序和时限
5.4 报告内容
6 疫情认定
6.1 疫情调查和临床诊断
6.2 实验室确诊
6.3 最终认定
7 疫情确认前临时控制措施
8 应急响应
8.1 响应原则
8.2 Ⅳ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8.3 较大及以上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8.4 应急响应的终止
9 应急处置
9.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9.2 启动应急预案

9.3 封锁
9.4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9.5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9.6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9.7 封锁解除

10乡镇(街道)的职责
11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扑疫程序

11.1 疫情认定前控制程序

11.2 扑疫程序
11.3 安全防护
11.4 疫情扑灭后恢复生产
12 善后处理
12.1 后期评估
12.2 奖励
12.3 灾害补偿
12.4 社会救助
13应急保障
13.1 交通与通信保障
13.2 应急队伍保障
13.3 资金保障
13.4 物资保障  
13.5宣传教育
14 附则
14.1 名词术语解释
14.2 责任追究
14.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4.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和《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一)Ι级疫情。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Ι级疫情,即特别严重突发动物疫情。

1、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在相邻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疫情,且连片发生。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区内有10个以上疫点。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突发Ι级动物疫情。

(二)Ⅱ级疫情。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疫情,即严重突发动物疫情。

1、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区内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疫情涉及5个以上乡镇(街道)。

3、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重新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的传入。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相邻乡镇(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5、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的。

(三)Ⅲ级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疫情,即较重突发动物疫情。

1、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区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区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3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 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4、国家、省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的。

(四)Ⅳ级疫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一个乡镇(街道)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即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Ⅳ 级) 的应急处置工作。Ⅲ 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市级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5防控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防控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做到群防群控。

3)依法防治,果断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作出反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2 应急指挥系统

2.1应急组织指挥系统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农业副主任和区农林局局长任副指挥,成员包括区农林局、区卫计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黄岩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分管领导。

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林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由兽

医官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提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技术方案指导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2.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5 有关成员单位的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有力、有效地落实防控措施。

(一)区农林局

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建立疫情监测网,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迅速作出全面风险评估;调集动物防疫和卫生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指导和监督疫区(点)内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负责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二)区卫计局

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负责人用诊治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调配。

(三)区财政局

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和防疫物资储备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四)黄岩公安分局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以及在疫区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市场监管,对辖区内餐饮业的肉类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按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强制关闭相应范围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场所。负责监督管理医药及防护用品质量;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区交通运输局

协助疫区当地政府做好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工作,负责协调运输单位做好控制扑灭疫情人员和防疫物资优先运送工作。

(七)区委宣传部

协调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做好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3 强制免疫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2)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4 疫情监测与预警

4.1

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市畜牧兽医局的监测计划和要求,组织、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动物疫情的巡查监测,并将监测信息逐级上报市畜牧兽医局 。

4.2

各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5 疫情报告

5.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5.2 报告形式

各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机构、各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5.3 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或市畜牧兽医局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于2个小时内上报至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及上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如是人畜共患病,并告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4 报告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品种、动物来源、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6 疫情认定

6.1 疫情调查和临床诊断

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官方兽医到达现场,进行疫源追踪、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特征和剖检变化进行诊断,符合重大动物疫临床表现的可诊断为疑似病例,并形成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书。

6.2 实验室确诊

对于疑似病例或临床表现不够典型的病例,动物卫生监督机

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确诊

6.3 最终认定

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动物疫病监督机构实验室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认定重大动物疫情。

7 疫情确认前临时控制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疫情报告期间,对发病的场所发出动物及其产品暂时控制决定书,控制发病场内发病动物及一切物品移出;必要时,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8 应急响应

8.1 响应原则

(1)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8.2 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8.2.1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Ⅳ级疫情发生后,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指派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小组人员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同时将疫情报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疫情的态势启动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措施、意见,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按本预案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

(3)宣传部门加强舆情监控,根据指挥部指令,统一口径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控,防止谣言传播。

(4)公安部门根据指挥部指令,配合做好疫情发生地社会秩序维护工作,确保秩序稳定,扑疫工作高效开展。

(5)具体扑疫工作由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根据区指挥部的部署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应急处置工作。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扑疫有困难的,由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6)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和疫情态势报上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8.3 较大及以上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除上述应急响应措施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并下达扑杀决定书。当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县(市、 区)的,报请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8.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
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1)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由市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
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按相关程序报请批准

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报告。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9 应急处置

9.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9.2 启动应急预案

9.2. 1 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疫情发生的情况,包括发生的地点、范围、畜种、数量、发生的速度等。

9.2. 2 政府立即召开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宣布启动应急预案,下达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任务。

9.2.3 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区农林局、区卫计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黄岩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建各种应急小分队(封锁与秩序维护、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与消毒、强制免疫、市场监管、监督检查与疫情评估、
物资供应后勤保障、信息通报、人员健康监控等小分队),准备投入扑疫岗位。

9.4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9.5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2)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3)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4)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9.6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9.7 疫区的封锁及解除

9.7.1封锁实施。接到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封锁令后,立即对疫区进行封锁,禁止染疫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调运。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9.7.1 封锁解除的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进行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在畜牧兽医局的监督指导下, 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免疫。

9.7.2 封锁解除的程序经市畜牧兽医局验收合格,兽医行政部门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封锁解除后,应急响应终止。

1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统一组织领导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配。

(三)应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处理储备资金,从人员、经费、物资、运输、通讯上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负责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及时控制、扑灭疫情。

11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扑疫程序

11.1 疫情认定前控制程序

疫情报告→疫情调查→临床诊断→确诊过程→疫情上报

                                      

疫情监测                     暂控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指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官方兽医到现场,进行疫源追踪、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认定为疑似病例的,在 2 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并立即对相关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11.2 扑疫程序

疫情认定→发出预警→划定疫区→启动预案→发布政府令→封锁疫区→实施扑杀、消毒、免疫等措施→监测疫情→封锁解除(应急响应终止)。

11.2.1 发出预警。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认定通知后,区农业林业局马上发出蓝色预警。

11.2.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区兽医主管部门划定。
11.2.3启动应急预案。区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

预案。
11.2.4发布封锁令和下达扑杀决定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和

下达。
11.2.5封锁疫区。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农业等有关部门

实施。

11.2.6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处置措施。由区人民政府组建的扑疫人员队伍施。

11.2.7监测疫情。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11.2.8解除封锁。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

11.3 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11.4 疫情扑灭后恢复生产

曾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点、疫区,在解除封锁满 6个月后,才可重新养禽。其他动物疫病发病场(户),一个潜伏期以上未再发生新的病例时,可以进行试养(国家规定的除外);饲养后必须采取以免疫为主的综合防疫措施。

12 善后处理

12.1 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12.2 奖励

政府对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追认为烈士。

12.3 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进行补偿。

12.4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管理
和分配工作。

13 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

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13.1 交通与通信保障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根据需要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通讯频率等
予以优先保障;运输部门优先安排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
调运,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13.2 应急队伍保障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13.3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疫工作需要安排资金,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疫工作实际情况提出防治经费使用意见。

13.4 物资保障

建立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要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3.5 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
群众科学应对重大动物疫情。

14附则

14.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且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
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根据性质、
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涉及范围等因素,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
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 四级。

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在饲养过程中散养
畜禽以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畜群放牧地为疫点,养殖场以患病畜禽所在场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患病畜禽的运具为疫点;在市场销售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过程中,以屠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 3 公里范围内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5 公里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 10 公里范围内的域。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30 公里的区域。

14.2 责任追究

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4.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预案。

14.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黄岩区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黄政办发〔2007〕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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