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2.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4 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2.5 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2.6 应急组织体系
3 事故分级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 监控机构
4.2 监管网络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预案启动
5.3 事故报告
5.4 响应行动
5.5 指挥协调
5.6 信息发布
5.7 善后处理
6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7 应急保障与管理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装备保障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6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有关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黄岩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应 急 预 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保障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州市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发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次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的重大事故险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本预案也适用于在本区发生的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次人员死亡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区住建局职责,明确各相关部门、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咨询机构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以快速妥善处置为目标,统筹协调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确保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能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处置事故。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落实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台州市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黄岩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1 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2.1.1 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住建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
成 员: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局、区安监局、黄岩公安分局、黄岩消防大队、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区供电局、区质监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应急办、各乡镇(街道)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2.1.2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黄岩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
(3)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掌握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区政府、市住建局、省住建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6)决定其他有关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区府办: 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外部救援力量的联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救援的指示。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区内所属新闻单位对事故的宣传报导工作,组织协调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3)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加强建设单位的应急管理,落实建设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4)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黄岩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爆破、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
(6)黄岩消防大队: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市交警直属二大队: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8)区发改局:负责相关建设工程的协调,以及影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抢修的协调。
(9)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10)区卫计局:负责协调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协调做好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宣传。
(1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抢修因事故被损坏的园林绿化、环卫设施、清理事故周边街道,协助对事故地秩序维护。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水路、水运公路桥梁工程的抢险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3)区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负责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
(14)区供电局:负责事发区域电力供应、线路迁移和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15)区质监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工作。
(16)区民政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中受伤人员的紧急撤离、安置等工作,协助做好事故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17)区气象局: 负责对台风、大风、暴雨、寒潮、低温、道路结冰、高温、雷电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
(18)区应急办: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审核、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应急处置过程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19)各乡镇(街道):参与事故救援及善后相关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1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
2.3.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
(3)帮助各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传达应急组织体系的各项指令。
(7)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2.4 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2.4.1 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
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的地基与岩土、建筑、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区住建局负责组建和联系。
2.4.2 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2.5 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当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组织体系,成立应急机构,完善抢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建设工程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
2.6 应急组织体系
黄岩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政府和住建、安监等部门,以及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组成。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1。
3 事故分级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2)重大事故(Ⅱ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3)较大事故(Ⅲ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性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4)一般事故(Ⅳ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性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 监控机构
区住建局负责全区范围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监控体系与预警网络工作。
4.2 监管网络
(1)以建设系统质量安全监控网络为主,气象预警系统监控网络为辅。建立建设系统三级监控网络,由项目部、公司、质监站组成监控网络,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
(2)建立健全区建设系统信用平台网络,随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进行更新公布。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加固、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件,可越级上报。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
5.2 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Ⅲ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需要由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省、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5.3 事故报告
5.3.1 报告程序
(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区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并且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区住建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区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建设工程施工若系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引起的或涉及爆破等的重大公共事件,应同时报卫生、公安等部门。
5.3.2 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情况、项目经理姓名、专职安全人员姓名;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部位、事故类别、天气气候、发生地域的城市或乡村类别、各类园区的区域类型;
(4)发生事故的工程概况:名称、类别、专业、规模、造价、结构类型、形象进度、工程性质、投资主体、承包形式、开竣工日期;
(5)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6)事故的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4 响应行动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各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 指挥协调
(1)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区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住建局。需要区政府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等级,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建议启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上报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市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对应预案,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指挥协调下,全力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确保险情迅速消除,社会秩序稳定;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区政府和市建设规划局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区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决定建设工程的抢险、抢修加固、临时疏散、拆除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6)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区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7)密切关注社会舆情,有必要时,根据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向社会开展信息发布。
5.6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区宣传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区政府决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台州市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5.7 善后处理
区住建局和应急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1)区应急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区住建局应向区政府和市住建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 应急保障与管理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区住建局,并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省、市、区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 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同区政府、区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7.3 队伍保障
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施工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区住建局相关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4 装备保障
区住建局制定紧急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本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备案。施工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的基本常识等。
7.5.2 培训
(1)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工作人员。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5.3 演练
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有关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区住建局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黄岩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2、黄岩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3、黄岩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单位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