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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www.meixinled.com   2017年02月09日    来源: 365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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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保障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发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次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本预案也适用于在本市发生的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础(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他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1.5 事故分级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掌握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办事机构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规划局,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市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专家工作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

  2.3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的地基与岩土、建筑、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加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2.4 县(市、区)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市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领导小组,明确相应职责,负责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实施。

  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当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组织体系,成立应急机构,完善抢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建设工程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

  2.5 应急组织体系

  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和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等组成。

  3 运行机制

  3.1预警与预防机制

  3.1.1 监控机构

  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监控体系与预警网络工作。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监控体系与预警网络工作。

  3.1.2 监管网络

  (1)以建设系统质量安全监控网络为主,以卫生防疫、气象预警系统监控网络为辅。建立建设系统三级监控网络,由项目部、公司、质监站组成监控网络,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

      (2)建立健全市建设系统信用平台网络,随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进行更新公布。

  3.2 应急响应

  3.2.1 总体要求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加固、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件,可越级上报。

  3.2.2 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需要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省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发生Ⅲ、Ⅳ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市级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3.2.3 事故报告

  3.2.3.1 报告程序

  (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Ⅱ级以上重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建设工程施工若系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引起的或涉及水利、爆破等的重大公共事件,应同时报卫生、水利、公安等部门。

  3.2.3.2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情况、项目经理姓名、专职安全人员姓名;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部位、事故类别、天气气候、发生地域的城市或乡村类别、各类园区的区域类型;

     (4)发生事故的工程概况:名称、类别、专业、规模、造价、结构类型、形象进度、工程性质、投资主体、承包形式、开竣工日期;

     (5)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6)事故的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2.4 响应行动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各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2.5 指挥协调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建设厅。需要市政府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市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市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决定建设工程的抢险、抢修加固、临时疏散、拆除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6)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3.2.6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市政府新闻办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市政府或由省建设厅报省政府决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3.2.7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3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3.4 后期处置

  (1)各级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4 应急保障

  4.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市建设规划局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省、市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4.2 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同当地政府、市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4.3 队伍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施工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4.4 装备保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紧急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本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备案。施工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的基本常识等。

  5.2 培训

  (1)由各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工作人员;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5.3 演练

  各地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6 附则

  6.1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建设规划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建设规划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市建设规划局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报市建设规划局备案。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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